表格名稱:淡江大學銷過申請表
發佈單位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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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淡江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觸犯「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受大過乙次(含)以下之處分,深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第三條 條受懲處學生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2週內,填具「銷過申請表」,
相關注意事項請查看銷過實施要點之規定。
相關連結<無資料>
重要性一般
開始日期<無資料>
結束日期<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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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05/2/24 17:34:36
最後維護時間2019/1/14 16: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