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僑生兵役
回覆一、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二、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民,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認定之,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無兵役問題;惟如返回國內後在臺灣地區設籍定居,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前述「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連續居住滿1年。
2.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者,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3.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者,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四)返國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在學期間),不列入前述「屆滿1年」居住時間計算。
               
(五)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台就學者亦適用之),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澳門居民,無兵役問題。
    
(二)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澳門居民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於設籍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其「屆滿1年」之計算,以其在臺設籍之翌日起算滿1年計。惟屆滿1年時仍在學者,在學期間得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1.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四、在臺灣地區現有戶籍之僑生,在學期間可比照一般役男辦理緩徵,依「歸化我國國籍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應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或離校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出境許可。但畢業或離校後,如已無具僑民身分者,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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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5/12 11:15:42
最後維護時間2011/5/12 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