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畢業僑生留台工作相關規定
回覆一、畢業僑生留台工作,需取得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工作許可。
     
二、依據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包括: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2.交通事業工作。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4.不動產經紀工作。5.移民服務工作。6.律師工作。7.技師工作。8.醫療保健工作。9.環境保護工作。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11.學術研究工作。12.獸醫師工作。13.製造業工作。14.批發業工作。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三、另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需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又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之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四、如需瞭解更多相關工作許可資訊,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或電話:02-85902567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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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5/12 10:28:3
最後維護時間2011/5/12 11: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