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組共有「13筆」常見Q & A,目前顯示「第1筆」~「第13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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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9學年度中央有關單位聯合訪視僑生活動綜合座談意見彙復表 (一般 - 2011/5/12)
答覆http://spirit.tku.edu.tw:8080/tku/main.jsp?sectionId=5
參見http://spirit.tku.edu.tw:8080/tku/main.jsp?section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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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辦理出境及重入境相關事宜? (一般 - 2011/5/12)
答覆◎在學期間寒、暑假或特殊事故出入境: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因特殊事故欲返回僑居地時,需向僑輔組申請公函後至移民署辦理重入國許可證。若欲前往的地方為第三國(非僑居地)者須再附家長同意書或傳真信函。
   
◎休學、退學或畢業出境:
1、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同學:1997年(香港)及1999年(澳門)以後來台之港澳生,如因休、退學及畢業返僑居地時,則應持休、退學證明單或畢業證書至移民署辦理入出境許可。

2、持外僑居留證同學:無須辦理出境手續,其外僑居留證於出境時由移民署查驗人員收回。

3、持身分證同學: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及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辦入出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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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辦理校外工作證?每週可工讀幾小時? (一般 - 2011/5/12)
答覆僑生在學期間之工作許可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欲申請校外工作證同學請備以下證件至僑輔組統一申請。 
1、工作許可申請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照片乙張。 
3、最近一學期之成績單。 
4、審查費100元。 
5、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規定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其他注意事項:
1、工作證效期:上學期申請,至隔年3月31日有效。
         下學期申請,至同年9月30日有效。
    
2、如遇休、退學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該證繳回學校僑生輔導單位。
    
3、罰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無工作許可證打工,除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依同法第68條第3項,即令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工作許可申請書下蛓網址: 
http://spirit.tku.edu.tw:8080/tku/main.jsp?section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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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僑生在台期間是否一定要保險? (一般 - 2011/5/12)
答覆是的....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持有外僑居留證及台灣地區居留證之僑生,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時起,即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可獲全民健康保險適切的醫療照顧。休、退、畢或復學時應親自向學校僑生輔導單位辦理加、退保。
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自抵臺註冊之日起,應參加僑務委員會委託保險公司辦理之僑生傷病醫療保險4個月。已繳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相關法規網址: 
全民健康保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01

全民健康保險法六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02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http://www.oca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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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申請在台生活經費的補助? (一般 - 2011/5/12)
答覆1、淡江大學校內僑生獎學金每學期50名(每學期8,600元) 
2、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每次支給1年,每月支給3,000元) 
3、僑委會清寒僑生工讀金(每月2,500元) 
4、申請校內、外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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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辦理轉學?是否有優待? (一般 - 2011/5/12)
答覆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相關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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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台因傷病住院或在台其間家中遭變故是否有急難慰問金可申請? (一般 - 2011/5/12)
答覆有。僑務委員會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急難及喪葬事宜,特訂「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僑生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僑務委員會在預算範圍內依申請發給慰問金:
(一)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因家遭變故,致經濟來源中斷,生活困難。
(三)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四)死亡。


申請慰問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務委員會審核後發給: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家遭變故或遭受災害損失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所檢附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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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一般 - 2011/5/12)
答覆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網址: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aig101_q0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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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申報納稅之時間? (一般 - 2011/5/12)
答覆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1、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3、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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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申報納稅之地點? (一般 - 2011/5/12)
答覆1、依居留證所載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申報。居住淡水鎮之外僑,請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地址:淡水鎮中正路199號1樓(老街-中華電信旁)Tel:2628-3266#223外僑服務櫃檯申報。

2、居留臺北市之外僑,請到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

Ps:需持「年度所得明細資料、居留證、護照」等證件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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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業相關網址.... (一般 - 2011/5/12)
答覆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www.evta.gov.tw/home/index.asp

二、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http://www.nyc.gov.tw

三、行政院全國就業e網

  http://www.ejob.gov.tw/index.aspx

四、經濟部人才網

  http://hirecruit.nat.gov.tw/chinese/index.asp

五、中小企業創新服務中心

  http://www.sme168.org.tw/news_con.php?dpt=&page= 
&pk=335

六、104人力銀行

  http://www.104.com.tw

七、1111人力銀行

  http://www.1111.com.tw/

八、999汎亞人力銀行

  http://www.9999.com.tw/

九、Good Job人力網

  http://www.goodjob.nat.gov.tw

十、RICH職場體驗網

  http://rich.nyc.gov.tw/richCandidate

十一、台北人力銀行

  http://www.okwork.gov.tw

十二、工業技術研究院

  http://www.itri.org.tw/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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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畢業僑生留台工作相關規定 (一般 - 2011/5/12)
答覆一、畢業僑生留台工作,需取得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工作許可。
     
二、依據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包括: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2.交通事業工作。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4.不動產經紀工作。5.移民服務工作。6.律師工作。7.技師工作。8.醫療保健工作。9.環境保護工作。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11.學術研究工作。12.獸醫師工作。13.製造業工作。14.批發業工作。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三、另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需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又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之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四、如需瞭解更多相關工作許可資訊,請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或電話:02-85902567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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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僑生兵役 (一般 - 2011/5/12)
答覆一、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二、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民,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認定之,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無兵役問題;惟如返回國內後在臺灣地區設籍定居,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前述「屆滿1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連續居住滿1年。
2.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者,以居住逾4個月達3次者為準。
3.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者,以曾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四)返國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在學期間),不列入前述「屆滿1年」居住時間計算。
               
(五)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台就學者亦適用之),其兵役相關規範如下:
    
(一)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澳門居民,無兵役問題。
    
(二)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澳門居民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者,於設籍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其「屆滿1年」之計算,以其在臺設籍之翌日起算滿1年計。惟屆滿1年時仍在學者,在學期間得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1.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2.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四、在臺灣地區現有戶籍之僑生,在學期間可比照一般役男辦理緩徵,依「歸化我國國籍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應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或離校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出境許可。但畢業或離校後,如已無具僑民身分者,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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