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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輔組 | 一、近日入出國及移民署去函教育部表明將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施行居留事宜。
二、 依第23條規定「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而僑生畢業、休學或延畢者,其延長居留效期最多3個月時間,並以3月31日或9月30日為最終期限。
(自98學年度以後畢業僑生,則依民署98年4月23日之規定,僑生畢業後延長居留效期最多3個月時間,並以3月31日或9月30日為最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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