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校於本市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前,無論有無收取費用, 均應向本處或所屬分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請查 照。
發佈單位課外組
內容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娛樂稅法第8條:「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
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
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
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二)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
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
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如有舉辦娛樂活動或娛樂稅相關問題,請洽本處或所屬分
處,將由專人服務與說明。
相關圖片<無>
相關連結<無>
附加檔案 娛樂活動娛樂稅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pdf
重要性一般
開始日期<無>
結束日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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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10/24 8:17:2
最後維護時間2022/10/24 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