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完成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重點如下:
1.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第8條)。
2.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第12條)。
3.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第14條)。
4.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第17條)。
5.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50%。
6.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以避免誘使吸菸者產生愉悅感或誤7.以為加味菸較不具危害,或使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8.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9.擴大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10.加重罰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