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名稱:緊急紓困金申請表
發佈單位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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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不動產價值合計一千萬元以下者,始得提出申請,逾上列金額者,不予補助。
二、每學年有固定限額。
三、本表格由當事人、系教官或導師根據同學狀況,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同學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所得與財產清單、戶籍謄本及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影本等。
相關連結<無資料>
重要性一般
開始日期<無資料>
結束日期<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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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2/4/20 17:15:5
最後維護時間2019/3/20 1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