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0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發佈單位生輔組
內容申請資格: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及進修專科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1.申請書(務必簽名+蓋章)
2.本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若低收證明無學生本人姓名,須附上戶籍謄本)
3.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銀行須扣手續費30元)
4.學生本人印章(需留存本組)
5.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申請同學應於105年3月1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後送至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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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10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zip
重要性最新
開始日期<無>
結束日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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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2/15 13:54:14
最後維護時間2016/2/16 1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