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外組 |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娛樂稅法第8條:「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
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
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
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二)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
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
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如有舉辦娛樂活動或娛樂稅相關問題,請洽本處或所屬分
處,將由專人服務與說明。
| <無> | <無> |
娛樂活動娛樂稅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pdf | 一般 | <無> | <無> | 20 次 | 2022/10/24 8:17:2 | 2022/10/24 8:17:2 |
|